有錢,、有閑,,再加上好天氣和好風景,,出門跟團旅游的人也隨之增多。但是,,如果旅行者與旅行社之間產(chǎn)生了矛盾糾紛,,這場旅行可能就不那么愉快了。為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四大旅游合同糾紛案例,。這些案例或許對大家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案例一:實際旅行路線與 行程單上的不符
案情簡介:
2014年,,戚某和華某,、董某等15人組成團體參加旅游。華某作為團隊的代表與旅游公司簽訂了一份《境內(nèi)旅游合同》,。合同里寫明這次是呼倫貝爾滿州里6日游,,旅游費為7180元。行程單中還清楚地寫著具體景點,、游覽時間等內(nèi)容,。而戚某參加這次旅游,,只支付了5700元費用。
2016年,,旅游公司起訴戚某,,要求他支付剩余的1480元。而戚某提起反訴,,他以實際行程,、返程班機與合同約定不一致,以及團體中另一團員的旅游費為5200元為由,,要求對方返還500元,,并賠償其減少約定旅游景點、項目的損失共1000元,。
判決結(jié)果:
一審,,法院以《境內(nèi)旅游合同》的約定內(nèi)容為依據(jù),判令戚某仍需支付旅游款1480元,,旅游公司賠償戚某景點減少的損失650元,。但是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雙方經(jīng)過調(diào)解,同意和解,。
1,、戚某是否要支付全款?
在這個案件中,,戚某實際已經(jīng)參加了旅游,,接受了旅游服務,所以雙方之間事實上已經(jīng)形成旅游合同關系,。
在團體旅游,,團體成員作為整體具有共同的旅游權利義務。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團體成員應當按通常情形下經(jīng)營者與旅游者之間所成立的團體旅游性質(zhì)的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所以戚某在與旅游公司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應該參照《境內(nèi)旅游合同》的內(nèi)容支付旅游款,。
2,、旅行社是否有違約責任?
旅游公司應該按照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而且根據(jù)《境內(nèi)旅游合同》中第十二條第3項規(guī)定:“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項目服務等合理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p>
所以旅游公司擅自變更旅游景點、行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約定景點,、行程是否減少的問題,如果旅游公司不能拿出沒有減少的證據(jù),,則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二:團體旅游時受傷
案情簡介:
2014年,張某報名旅游公司組織的尋寶,、騎行等旅游活動,,由該旅游公司組織到自行車公園內(nèi)騎行自行車。在騎行過程中,,張某不慎摔倒受傷,,經(jīng)過鑒定構成八級傷殘。由于該旅游公司前期已經(jīng)為張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所以張某也獲得了9萬元的保險理賠款,。
2016年,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游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衣物損失等共計40余萬元。
判決結(jié)果:
一審,,法院依法確定張某損失共計38萬余元,,由張某承擔80%的責任,由旅游公司承擔20%的責任,。因張某從保險公司獲得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超過了旅游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故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對責任比例的判決,。但由于張某已獲取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理賠款不能代替旅游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改判旅游公司賠償張某7萬余元,。
1,、過錯程度怎么確定?
旅游公司的過錯:自行車公園在入口處等地,,已經(jīng)明確提醒年滿55周歲的老人不得騎行,,但旅游公司沒有告知年近70周歲的張某不得騎行。
張某的過錯: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在騎行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應有一定的應急處理能力,,張某受傷是由于自身處理不當導致的。
相比之下,,張某自身過錯大于旅游公司的過錯,。
2、旅游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是旅游者個人,,保險對象是人的身體或生命,以保險合同約定為賠償依據(jù),,保險賠償后旅游者仍可依法向旅行社要求賠償,。
而旅行社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旅行社,保險對象是旅行社依法應對旅游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以法律規(guī)定為賠償依據(jù),,保險賠償?shù)暮蠊谴媛眯猩缏男胁糠只蛉康馁r償責任。
二者的被保險人,、保險對象,、賠償依據(jù)和法律后果均不同。張某雖然已經(jīng)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但不能替代旅游公司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旅游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三:拼團時出現(xiàn)意外情況
案情簡介:
A旅游公司與16名游客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后來A旅游公司將上述游客拼入到B旅游公司的“悠游長灘6天5晚半自由行”旅游團,。出發(fā)當日,B旅游公司委派的領隊徐某帶領該旅游團所有游客至機場準備出發(fā),,結(jié)果由于徐某忘記攜帶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致使所有游客無法出境旅游。
為此,,A旅游公司將游客已繳納的旅游費用退還,,并按照7000元/人的標準賠償該16名游客共計112000元。后來,A旅游公司起訴B旅游公司,,要求賠償175000元損失,。
判決結(jié)果:
一審,法院判決B旅游公司賠償損失60000元,。A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雙方經(jīng)過調(diào)解,,同意和解。
1,、拼團社,、組團社的權利和義務
A旅游公司將16名游客拼入B旅游公司,由B旅游公司作為組團社帶隊出境旅游,,雙方已形成合同關系,,B旅游公司有義務確保所有游客順利出境旅游。所以,,A旅游公司有權要求B旅游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2、違約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如果因為組團社的原因?qū)е掠慰筒荒艹鲇蔚?,拼團社在對游客賠付時應與組團社進行事前溝通,拼團社,、組團社也應盡量保證各團員獲賠標準一致,。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A旅游公司和B旅游公司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A旅游公司在向16名游客賠付后,,已經(jīng)產(chǎn)生實際損失,所以可以向B旅游公司主張違約賠償,。
案例四:跟團時突然死亡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劉女士的丈夫吳先生報名參加了某旅游公司組團去甘南、青海地區(qū)的旅游項目,。吳先生跟團到達其中一個目的地時,,因不適應高原反應,在早晨起床刷牙時突然喪失意志,,后雖立即被送往醫(yī)院急救,,但因心臟呼吸衰竭死亡。
2017年1月,,劉女士及其子將該旅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并退還旅游費等共計104萬余元,。
判決結(jié)果:
這起案件中,雙方雖然分歧比較大,,但均有調(diào)解意向,。法院委托杭州市旅游糾紛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進行調(diào)解,。
一審開庭前,,雙方達成和解。
2016年8月,,杭州中院和杭州市旅游委員會設立旅游糾紛巡回審判點,,并建立旅游糾紛專業(yè)化處理等機制,保證在杭州的游客能及時化解旅游類糾紛,。
訴訟到法院的旅游糾紛,,只要雙方有調(diào)解的意愿,并愿意由杭州市旅游糾紛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專業(yè)調(diào)解,。法院將書面委托其進行調(diào)解,,并在委托調(diào)解的基礎上制發(fā)調(diào)解書或安排巡回審判,大大縮短糾紛化解時間,。
來源:每日商報 責任編輯王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