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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島湖鎮(zhèn)的小宇咨詢:方某與吳某都是本家的親戚,還是門對門的鄰居,,兩家本應和睦相處、互幫互助,。但是,,因方某舊房重建時將廢棄過道也給劃撥進去,導致兩家發(fā)生矛盾,。
原來方某與吳某的房屋系左右相鄰,,中間還矗立著另一村民的老房子,后來這一村民去城里發(fā)展了,,方某就將該村民的老房子買下,,而夾在三家之間共同行走的通道便漸漸廢棄了。2014年,,方某將舊房推倒重建,因占用通道的空閑面積與吳某產生矛盾,,吳某認為,,該通道為集體所有,在不影響相鄰各方利益的情況下,,其有權使用,,同時不能影響其光照、排水,。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縣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根據描述的情況,,首先需要查看方某在建房審批中,有沒有納入通道的使用范圍,,同時方某占用過道,,有沒有影響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采光、排水,,可以請求鄉(xiāng)鎮(zhèn)及村里依據實際情況予以調解,。(記者 邵建來)
千島湖新聞網 責任編輯:葉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