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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家住千島湖鎮(zhèn)的徐女士懷著一肚子怨氣,,情緒十分激動地走進縣工商分局12315舉報申訴中心,。她說,,近日為了孩子私自消費的事心力交瘁。
據(jù)徐女士介紹,,她讀小學的女兒放暑假了,,看到很多人有手機,心生羨慕之情,,乘大人不備時,悄悄取走了父母放在家中的錢,,私自進通訊器材店購買了一款價格380元的手機,。大約過了一個禮拜,,父母才發(fā)現(xiàn)女兒買手機的秘密,于是母親徐女士找到該店要求退還手機,,但遭到拒絕,,還被店里數(shù)落了一頓,說她自己沒能管教好孩子,。
徐女士說,,家人教育孩子不到位有責任,可是商家也不能隨便把商品賣給孩子,,應該看看孩子是否有消費能力,,問問孩子是否征求了大人的同意。隨后,,工商部門工作人員陪同徐女士到該店進行協(xié)商調(diào)解,,最后經(jīng)營者退還了330元現(xiàn)金,手機卡由徐女士自行解決,,手機退還給經(jīng)營者,。
同樣的事例,由工商分局12315舉報申訴中心受理的已有多起,。翻開記錄本:有個11歲的小男孩,,擅自從家里取走200元錢用于購買游戲機,實際付款195元,。第二天被家長發(fā)現(xiàn),,作為孩子的父母堅決要求退貨,在陪同孩子與店主交涉時遭店方拒絕,,后來經(jīng)工商工作人員調(diào)解及雙方協(xié)商:經(jīng)營者考慮因小孩不懂事,,是在大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游戲機,同意按退貨處理,;家長也自愿提出賠付經(jīng)營者損失費10元,,作為拆封使用折舊費;經(jīng)營者實際退貨款185元,。類似的事情還有多例,,未成年人消費問題應該引起家長和商家的共同關注。
據(jù)了解,,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買賣行為是無效的,,其家長可以要求無條件退貨,;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買賣行為是否有效,,要看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家長)是否追認,,若家長追認有效即為有效的合同;若家長認為買賣無效,,該交易就是無效的合同,,所以商家應該接受退貨。
在此,,工商部門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平時要多多關注孩子的消費觀念,加強與孩子溝通,,讓孩子樹立正確的健康消費觀念,。尤其是節(jié)假日孩子在家時間長,容易缺少監(jiān)管引導,,易造成未成年人擅自消費,,產(chǎn)生不良后果。同時也呼吁商家遵守商業(yè)道德,,在未成年人沒有家人陪同購買貴重物品時,,不妨問一問是否已征得家長同意等,必要時應拒絕出售,。(記者 邵建來 實習生 洪珊珊 通訊員 方紅琴)
千島湖新聞網(wǎng) 編輯:葉青 方耀